吉林白山市,张三和李四各自购置了相邻的两间新房。在装修期间,因为楼上王五装修改动的分水器跑水了,导致楼下张三和李四两户的新房被泡,损坏了部分的装修。张三和李四把王五告上法院,要求他赔付损失的装修以及因漏水导致延迟一年入住损失的物业费。
早前,王五住的室装修改动的分水器跑水(分水器一路回水管与地热管没有连接),将楼下正在装修的室、室浸泡,并导致室、室部分装修受损。
张三和李四当时就和法院提出诉讼,但由于请的鉴定机构不具备判定损害程度的资质,于是终止鉴定。之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于是委托了我司鉴定人员前往鉴定。
而王五对鉴定结果存疑,他认为修复费用明显估高了,张三和李四家房屋虽然漏水,但也仅对石膏板及小部分柜体造成了淋水。而张三和李四晚了一年入住,不能把原因都归于王五。
本案的争议点是,装修损坏的修复费用是否过高以及这笔物业费王五该不该付。
法院的判决分析如下:
首先是,关于鉴定机构评估价格是否过高的问题。
经查,由于我司位于广州,广州市的建筑装修价格高于白山市,因此广州市装修我司评估的修复费用高于白山市。从《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总说明中第六项“计价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参照工程所在地区当时的材料信息确定,不足部分参考市场价。”中得知,室、室修复费用,是我公司参照白山市区市场价格作出的。因此,修复费用并没有估高。
其次是,关于物业费损失的问题。
经查,因王五家跑水,导致张三李四未能如期入住已有1年,期间的物业损失应由王五承担。张三和李四自第一次起诉时间至鉴定意见作出时,已有1年有余,室、室停止施工装修的原因是鉴定作出之前施工现场不能发生变动,而有资质、有能力鉴定本案的机构迟迟寻找不到,这期间的物业损失系王五住宅跑水造成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鉴定公司提出的修复方案金额符合要求,王五需要赔付这部分损失,而张三和李四的物业费损失,也应由王五负担。
在老江我超十六年装饰装修司法鉴定的经验来看,这个诉讼时隔一年多判决结果最终才尘埃落定,是因为,起初,张三李四找错鉴定机构,市面上大部分鉴定机构是不具备鉴定资质的,这部分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法院是不认可的,在诉讼中属于无效鉴定。因此大家务必擦亮双眼,找准合适的有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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