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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2 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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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3月15日,曹某某向x住建局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该局对x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违法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年5月10日,x住建局作出《关于履职申请回复》,认为未发现应当对x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法定事由。年12月20日,x区*府作出号复议决定并于同日向复议当事人寄送。

二、原告观点

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行*复议职责,剥夺了原告的行*复议权利,显属行*复议乱作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行*诉讼。

三、被告关于复议决定内容的观点

被告所作复议决定已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复议阶段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原告曹某某于年3月15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x住建局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x住建局对x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违法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x住建局于年5月10日做出《关于履职申请回复》,于同年5月15日寄送原告。该份《关于履职申请回复》认为“x市x区蜀山街道办事处此次采取协议搬迁的形式开展有关征迁工作……x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已出具了评估报告。依据你们反映的情况,结合我局的调查了解情况,尚未发现应当对x公司进行查处的法定事由”。

原告不服案涉《关于履职申请回复》向被告提起行*复议,要求责令x住建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查处事项进行处理。x住建局在收到复议通知及材料后答复称:x住建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其通过对x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并经核查x公司资质证书、委托协议、实地查勘照片、估价分户报告等材料。

查明x公司在出具评估报告时的评估资质为一级,认为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现x公司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反房地产估价标准和规范的行为,因而其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x住建局作出《回复》符合法定程序;复议案件审理结果应以法院在先受理的同类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被告认为,首先应当审查x住建局对原告的履职申请内容是否具有相应的查处职责。基于此项理由,被告作出驳回行*复议申请的决定。

四、被告关于复议决定程序的观点

年7月9日,因x市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方某某(系曹某某妻子)诉x市x区人民*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拆迁行*协议一案的审理结果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故中止审理。当日,被告将《行*复议案件中止通知书》寄送原告及x住建局。

年11月27日,因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被告作出《行*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寄送原告及x住建局。年12月3日,被告根据《行*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复议延期决定通知书》寄送原告及x住建局。年12月20日,被告作出号复议决定并寄送原告和x住建局。

五、庭审意见

涉案行*争议虽系因原告曹某某要求x住建局对x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违法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而引发。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住建局在收到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后,经调查作出了被复议的《关于履职申请回复》。

并在该回复中明确“评估公司按照要求已出具了评估报告,依据你反映的情况,结合我局的调查了解情况,尚未发现应当对x公司进行查处的法定事由”。该回复认定不存在应当给予x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处罚的法定事由。

原告曹某某对此不服向被告x区*府申请行*复议。现被告x区*府以x住建局不具有查处职责为由,认定被复议的《关于履职申请回复》与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并据此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行*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判决,撤销x市x区人民*府作出的x号行*复议决定;责令x市x区人民*府对曹某某的行*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司法裁判案例。#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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