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
征收方未履行补偿协议内容,可以主张解除协议吗?
一、案例介绍
刘某某和白山市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年9月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将刘某某拥有的面积为85.28平方米的房屋调换为某小区面积为89.43平方米的房屋。
在该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白山市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年12月30日前应将协议中安置房屋交付给刘某某。但截至现在,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只是对刘某某所有房屋进行了拆迁,并未建成协议中的安置房屋,已无法履行合约内容。
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诉讼,要求解除于年9月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
二、被告答辩
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答辩称,不应解除此协议。
三、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本案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解除此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解除刘某某与白山市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年9月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