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城市绿地占用或改作他用的,要自行退还、恢复原状。拒不退还、恢复原状的,视情节处以元至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
年5月25日
来源:白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