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6死2伤交通事故案初步查明系司机突发癫痫疾病导致!5月1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了5月4号发生在白山市的重大交通事故案调查结果,涉事司机刘某当时癫痫突然发作,导致车辆失控。
通报内容详情:
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突然加速,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径直撞向停在路边的车辆和过往行人,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
经查,刘某年曾做过开颅手术,术后按医嘱服用抗癫痫药物,事发时出现身体颤抖,后陷入无意识状态icon。结合脑部CT和临床诊断,初步判定系突发癫痫病所致。
评析:
1、癫痫疾病患者能否驾驶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癫痫病一旦发作会出现抽搐、意识障碍、感觉障碍、行为障碍。且癫痫患者发病迅速、突然,很难预测发病时间,在发病时患者会立即丧失对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控制能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癫痫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患病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已经取得驾驶证的,妨碍驾驶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癫痫患者在治愈前其实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
2、具体到本案而言,刘某在年因癫痫病还做过开颅手术,术后需按时服用抗癫痫药物,因此刘某对于自己患有癫痫疾病是心知肚明的。
虽然刘某经过了手术治疗,定时服药,但不代表他已经完全治愈,其癫痫疾病仍然有复发的可能性,而本次事故也正因癫痫发作引发。因此如果刘某在患病前取得驾驶证的,应当及时到交管部门注销驾驶证。
3、刘某涉嫌何罪呢?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呢?
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则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过前述分析,刘某其实已经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作为一名癫痫患者他也知道此病具有难以根治,容易复发,发作时间不确定等特点,此病即便有药物控制也存在继续发病的可能性。
在有发病可能性的情况下,他仍然驾驶车辆上路,主观上放任了疾病可能发作导致车辆失控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其对于伤亡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