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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0 17:11:00
划定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三叠图;

6.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7.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采矿权新立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票据;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公告结果;已开设的“基金账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存储的:基金账户余额;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8.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9.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10.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11.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2.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仅限于矿泉水、地热);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仅限于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的情形);

14.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的情形)。

采矿权延续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票据;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公告结果;已开设的“基金账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存储的:基金账户余额;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8.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9.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0.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仅限于矿泉水、地热)。

采矿权变更

扩大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公告结果;已开设的“基金账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存储的:基金账户余额;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10.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1.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仅限于矿泉水、地热);

12.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仅限于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的情形);

13.勘查许可证(仅限于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的情形)。

开采主矿中、开采方式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公告结果;已开设的“基金账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存储的:基金账户余额;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10.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1.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仅限于矿泉水、地热)。

缩小矿区范围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已开设的“基金账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存储的:基金账户余额;

7.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8.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9.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仅限于矿泉水、地热)。

采矿权人名称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7.已开设的“基金账户”;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存储的:基金账户余额;

8.需要提供六部门“联动审查”意见的复函;

9.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0.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仅限于矿泉水、地热)。

采矿权注销

1.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7.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后,经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仅限于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的情形)。

文章来源: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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